近日,申请执行人林瑞某收回了被拖欠四年多的20万元。案件的顺利执行有赖于华安法院对被执行人林某依法用好用足执行措施和维护法院裁判权威、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
2013年2月6日,被告林某、林某敏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林瑞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期限三个月,林某还将其名下小车抵押给原告,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二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并按华安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按期履行债务,原告在2014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后,又于2016年8月2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林某既不还款,也不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2017年1月4日,法院对林某采取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执行措施。在被拘留后,林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以汽车被别人开走不知去向为由,拒绝将其汽车交由法院扣押,案件执行受阻。2017年1月24日,法院依法以被执行人林某存在拒绝报告财产并隐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华安县公安局立案查处。面对法院层层加码的执行攻势,林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行变卖车辆并筹集200000元归还欠款,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放弃部分执行请求,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另外,《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属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林某执行期间未依照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然拒不报告其汽车的去向,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故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郭晓东李伟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