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立约“外嫁女”不得分配承包地收益,“外嫁女”将其所在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村民小组支付承包土地收益。近日,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清出生于龙海市角美镇某村,且登记为该村一村民小组的常住人口。2011年12月,张某清与吴某(厦门户籍)登记结婚,但户籍仍落户在该村民小组中。2014年2月,被告该村民小组以户的代表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外嫁女”出嫁后,户籍仍落户在被告该村民小组的成员,不能参与承包土地及享受村民小组待遇。2015年7月和2016年5月22日,被告该村民小组两次将该小组发包土地的收益在本村民小组内部进行分配,每个小组成员共分配3250元,但未向原告张某清分配该收益。张某清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调处,在无效的情况下,将村民小组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清出生时户籍登记在村组,已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结婚后,并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未取得非农业户口,至该村民小组在分配本村民小组的收益时,其仍具有该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
被告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作出排除“外嫁女”出嫁后户籍仍落户在该村民小组的成员所享有村民小组待遇的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的规定不符,该决定属违反禁止性规定,该项决定无效。该院判处被告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张某清土地承包收益325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志龙黄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