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顺通过拨打小广告上的电话,以600元的价格向一个陌生女子购买了一张伪造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字样的公章及某市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林某顺又以50元的价格雇请路边一个陌生女子按其要求填写了其养女林某芬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林某顺持该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局户籍窗口申报其养女的户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是伪造的。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上面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公章。根据规定,使用印有国家部委印章的证件,必须由国家的相关部委严格审批程序,授权指定厂家印制,并在公安部门备案。所以出生医学证明是国家机关证件。林某顺购买了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理由如下:首先,出生医学证明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根据《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印制与用章》的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是《母婴保健法》的一种法律证件,实行分级统一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上面统一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公章。
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使用印有国家部委印章的证件,必须由国家的相关部委严格审批程序,授权指定厂家印制,并在公安部门备案。因此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其次,本案中的出生医学证明经鉴定是伪造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客观要件是购买或销售国家机关证件,而购买或销售国家机关证件既可以是真实的证件,也可以是伪造或变造的证件。再次,林某顺购买了空白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时就必然要填写内容,所以填写行为是购买后的一种后续使用行为,不能认定为一种伪造行为。
综上,林某顺故意向他人购买空白的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即购买了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填写虚假内容后拿到公安局的户籍窗口申报户口,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