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以为没什么重要,光忙着公司里的事,不知道及时去备案的重要性!”7月11日,正在南靖县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黄某懊悔地说着。
6月26日,南靖县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打击道路货物运输(物流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中,当执法人员对位于G319线靖城路段公路旁的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代理 、货物仓储业务,但是企业负责人现场却无法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执法人员于是当场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到运管部门备案。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并未到运管部门备案,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外设置客运售票点或者从事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业务,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以立案查处。
据悉,南靖县交通执法大队于今年 6 月 21 日至 6月 30 日在全县集中开展打击 1 至 4 类道路货物运输(物流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通过全面排查,详细登记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及制作现场笔录并发出改正通知的方式督促各物流运输企业限期到运管部门备案。
截止目前,共清查未备案道路货运物流企业105家,督促51家物流企业到县运管所备案,查处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运管部门备案的1类案件(从事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业务,未按照规定备案)1件,2类案件(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3件;同时,对于因地址不详及电话号码错误等原因查无此公司的46家货运物流企业,已依据相关规定函告当地工商部门。
据悉,通过此次执法行动,辖区内物流运输企业市场环境明显改善,货物运输(物流环节)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有效地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通讯员 陈海林 本网记者 陈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