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云霄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原告代理人无故逾期举证,被法院依法采取训诫的司法处罚措施,这是云霄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的首次训诫处罚。
9月12日,云霄法院民二庭准备开庭审理王某诉方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法院已向原、被告双方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但庭审举证时原告代理人突然向法庭增加提交了几组庭前已形成的证据,既未列明证据清单也未准备证据副本,同时也无法向法庭说明逾期举证的原因,为维护庭审秩序、法律威严,主审法官对该代理人依法当庭作出训诫,并责令其重新梳理证据并将证据副本提交法庭及对方当事人。(黄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