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旭玲杨虹拱)12月6日,漳州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在诏安法院开庭审理,院长郭少聪主审,审理过程同步在微博上视频直播。
据诏安县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沈某利用QQ、微信与网友陈某、张某等人搭建起一个买卖公民个人手机定位信息的关系网。由沈某在网上发布提供个人手机定位服务的消息,有需求的客户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方式向沈某支付购买价格后,沈某再向上家购买指定手机号码的定位信息,通过赚取中间差价获得非法利益。半年多时间,沈某非法交易公民个人手机定位信息700多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没收犯罪工具手机一部。
法官说法:现今我们处在一个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修改,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扩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