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8月16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梁政)本月,长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长泰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长泰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资金筹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意见明确,长泰县城规划区、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规划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适用该意见,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则不适用该意见。非住宅类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申请增设电梯可参照该意见实施。
意见还规定,增设电梯必须征得该梯号(幢)房屋全部业主(业主包括该梯号住宅、店面、车库、储藏间等的所有产权所有人)同意,并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作为申请初步方案审查的依据;若未能征得全部业主同意,或未能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意见,不得申请初步方案审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意见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有效期为三年。符合增设条件的住宅业主,可前往长泰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办证窗口咨询,根据意见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