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3月28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实习生 唐滢 通讯员 黄从余 兰惠宏)酒后冲动,竟拔刀相向致对方两处轻伤。近日,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泰县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伟有期徒刑1年,缓刑18个月。
去年8月11日晚,郑某伟等人与郑某等人,在长泰县武安镇文博路某大排档邻桌喝酒,在相互敬酒过程中,郑某伟因郑某言语刺激,冲动之下从其轿车后备箱里取出一把不锈钢材质的尖刀,追砍郑某,致其多处受伤。
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郑某右前臂背侧、右小指近节、胸背部胸椎处均有裂创并疤痕形成(累计长17.7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第11胸椎棘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4日,郑某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赔偿郑某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