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身亡,留下年迈的父母、伤心的妻子与两个年幼的女儿,肇事方支付31万余元赔偿款。为如何分割这笔钱,公公将儿媳告上法庭。7月14日,在长泰县法院岩溪法庭法官的调解下,一起赔偿款纠纷了结。
岩溪镇老人梁某育有两个儿子,小儿子天生智力缺陷,大儿子梁某国是家中的顶梁柱,前些年与林某结婚,生下两个女儿。2012年8月,梁某国在厦门同安因车祸丧命。经同安法院调解,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31万余元,案款第一时间汇至林某账户。然而这笔钱该如何分割,亲人间出现了矛盾。最终,公公与儿媳对簿公堂。
法庭上,双方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各执一词。梁某辩称,赔偿金为儿子的遗产,自己理应有权分到,且因为小儿子的病,家里债台高筑,应照顾多分配些。林某则认为,虽然公公家庭比较困难,但自己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且无固定收入,这笔死亡赔偿金对她们母女三人很重要,应该多分一点。
本案审理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进行分割,但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结合本案,31万余元赔偿款中,因办理丧葬事宜,林某先前已拿出部分钱款给公公,应在剩余款项范围内进行分割。死者梁某国生前与妻子及儿女共同生活,且两个女儿系未成年人,林某也无固定收入,对梁某国的经济依赖程度较强,所以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予以多分;公公梁某除了死者梁某国外,还有一个儿子,应予以少分,但考虑到梁某家庭情况特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林某同意在已支付的部分钱款外,再拿出63000元给梁某,梁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漳州新闻网 高翔 黄从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