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男子梁某国因车祸意外身亡,留下31万元死亡赔偿金,然而,为了这笔钱,梁某国的妻子和父亲竟对簿公堂。
7月14日,在法官、检察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儿媳林某同意在已支付的部分钱款外再拿出6.3万元给公公梁某,后者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为了赔偿款公公将儿媳告上法庭
家住长泰县岩溪镇的梁某育有两个儿子,小儿子生来就有智力障碍。大儿子梁某国一直是家中的顶梁柱,与林某结婚后,生下了两个女儿。
2012年8月,梁某国在厦门同安因车祸殒命。悲剧发生后,经同安法院调解,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31万余元,案款第一时间汇至林某的账户上。可梁家人却因这笔赔偿金如何分割,发生了矛盾,公公将儿媳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梁某辩称,赔偿金为梁某国的遗产,自己理应有权分到,且因小儿子的病,家里债台高筑,应照顾多分配些。
林某则认为,虽然公公家庭也比较困难,但自己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且无固定收入,这笔赔偿金对她们母女三人也很重要,应该多分一点。
说法:不仅要平衡经济因素还要考虑亲情
长泰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进行分割,但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本案中,31万余元赔偿款中,因办理丧葬事宜,林某先前已拿出部分钱款给其公公梁某,应在剩余款项范围内进行分割。
死者梁某国生前与妻女共同生活,且两个女儿均是未成年人,林某也无固定收入,对梁某国的经济依赖程度较强,因而在分割时应适当予以多分;公公梁某除了死者梁某国外,还有一个儿子,应予以少分,但考虑到梁某家庭情况特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经办法官表示,在此类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关系亲密,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无奈,因而审理此类案件不仅要平衡经济因素,还要考虑亲情关系,争取让当事人都尽量满意。“以该案为例,如果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平均分配,对林某和两个女儿较为不利;但梁某家的特殊情况也应当照顾到,毕竟两个老人年纪已大,小儿子又存在智力障碍。”(海峡导报记者 杨艳娜 通讯员 高翔 黄从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