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利息远超法定限额?无效!
虽然有借款协议,可其中约定的利息却明显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面对两份协议,怎样才能既为申请执行人追回欠款,又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呢?
近日,长泰法院成功执结该起民间借贷案件。经办法官表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算是双方已经确认的调解协议,也属无效。
2013年底,因买卖合同纠纷,漳州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将漳州龙文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告到长泰法院。庭审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公司于今年1月10日前,向混凝土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欠货款121770元;如未能按时归还,利息部分按原合同执行。
今年4月21日,混凝土公司以建筑公司未按期履行为由,向长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支付剩余欠款10177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合同约定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额的5‰支付,从2012年6月1日计算至2014年4月21日利息共计 350599元 (689×5‰×101770.5元=350599元),两项合计452369元。
案件受理后,经办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在某商业银行有大量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合议庭先按申请标的额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暂不采取扣划措施。
法官了解到,虽然当事双方因欠款多次诉至法院,但在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间,建筑公司还在向混凝土公司购买原材料,双方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做工作,最终双方于庭外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货款101770元及部分债务利息,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说法
违反法规 调解协议属部分无效
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期限一年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3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被执行人的年利率不得超过6.31%×4倍=25.2%。调解书中约定的日利率为5‰,换算成年利率为5‰×365日=182.5%,明显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双方当事人是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不应强行限制利率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之内,双方可以自行按调解协议履行。但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而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只能保护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内的部分。双方调解书中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调解协议属部分无效,对超出法律规定最高利率部分不予强制执行。(海峡导报记者 杨艳娜 通讯员 高翔 陈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