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虚假证言诬告陷害他人最终害己
工头潘某被4个讨要工资的工人围殴,气不过,他便报警谎称遭到抢劫。目击者范某被要求去给他作证。碍于面子,范某说了谎,不想却因此犯下大错。近日,经长泰检察院提起公诉,范某跟工头潘某一样犯诬告陷害罪,法院一审依法分别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安徽阜阳人潘某在长泰县文昌公园工地做工头。2013年11月30日下午,他在工地遇到手下工人闫某、王某得、王某广、张某峰四人。闫某要求潘某把剩余的工资付清,被潘某拒绝。闫某、王某得便动手殴打潘某,王某广、张某峰抓着潘某的手劝架。事后,王某广留在现场,陪潘某去医院检查,并答应第二天再陪他去医院。
12月1日上午,潘某到工地找闫某等人,却得知四人在打人当晚就离开了长泰。潘某很生气,找来前一天目击事件的工人范某说要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闫某等四人抢走11800元,要求范某帮忙作证。潘某被打时,女工范某正在附近做事,全程有看到,虽明知潘某并未被抢劫,但考虑到他是自己的老板还是老乡,便同意一起去报案。公安机关便以潘某被抢劫一案刑事立案侦查,并将王某广等四人列为刑事拘留在逃人员。
2014年5月15日,王某广、王某得、张某峰在外地被抓,经长泰县公安局侦查发现抢劫事实不存在,3人被刑拘8天后被释放,案件被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范某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共同捏造被抢劫事实诬告他人,致使3名被害人被刑拘8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本案中的范某作虚假证言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是涉嫌伪证罪还是诬告陷害罪?
首先,在潘某告知范某报案的意图后,范某已知道实际上潘某并未被抢,也就是说能预见闫某等人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后果仍旧随同潘某报假案,主观上具有陷害故意。其次,范某虽目睹了潘某被打的经过,是本案的证人,但其并未见到潘某被抢劫,却作出了潘某被抢的虚假证言,也正是该关键证言,致使公安机关决定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且造成王某广等三人被刑事拘留的后果。最后, 也是最关键的一点,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最重要区别是行为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还是之后。刑事诉讼一般指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本案中,范某作假证的行为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刑事诉讼还未开始,不属于伪证罪中的“在刑事诉讼中”,并且其证言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范某捏造了抢劫事实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与潘某应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共犯。
可见,潘某、范某共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证人不要被面子、友情等所牵绊,为了别人的不当得利而去做虚假证言,即使你不是案件受益人,你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