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担任保安,未满一年,突然遭解雇。鉴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近日,经长泰法院和漳州市中院的审理及调解,长泰县岩溪镇的蔡某获赔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元。
2012年8月4日,蔡某经人介绍到长泰县一家机械加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9日,该公司以蔡某多次在上班期间睡觉、影响公司形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此,蔡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并获得支持。
公司方面不服仲裁裁决,向长泰县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导报记者 杨艳娜 通讯员 刘荫花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