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本月至 12 月 30 日 措施:整治不达标立即停止使用
记者获悉,本月至 12 月 30 日,我市将在各幼儿园(含无证民办幼儿园)、寄托机构、寄宿制中小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行动中, 校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是重点。
按照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闽公消 〔2010〕57 号文件的“幼儿园基本消防安全条件”(详见相关链接),我市将在各幼儿园(含无证民办幼儿园)、寄托机构、寄宿制中小学学校开展“拉网式”消防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重点部位和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摸清隐患底数,建立排查台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当地主管部门和政府及消防部门协调解决,采取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分片包干等办法, 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彻底整治,对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学校,要立即停止使用。
此外, 我市还将对未经消防行政审批许可的学校建筑工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课关闭。 对校舍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 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从严处理。 对人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堆砌、 设置障碍物的,要求立即督促整改。
幼儿园基本消防安全条件摘要
①幼儿园应设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等非民用建筑内; 当有困难必须设在居民住宅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且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隔措施,并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②幼儿园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筑面积超过 60 平方米的房间应设两个疏散门; 出口门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③幼儿园的厨房应单独设置,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砖墙分隔到顶,厨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④电源线路、插座及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儿童休息、活动场所严禁点蚊香, 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加热器具等电器设备。
⑤场所内人员密度每床不得小于 2.7 平方米。
⑥场所内房间窗户不得安装影响抢险救援的防盗网。
⑦儿童休息时应有专人看管,各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记者 苏雄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