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殊情况需要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现有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是海峡导报记者10月21日从漳州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登记工作中尽到告知义务的通知》中获悉的。
本通知适用于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申请注销,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并缴纳相关税费,清算完成后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继续办学,剥离高中或幼儿园教育阶段,申请调整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学校资产转移、土地权属变更和办学积累结余、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处置的,应当清算并明确资产权属,征求财政、审计、税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学校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批准。没有涉及学校资产转移、土地权属变更和办学积累结余、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的处置,没有涉及学校资产权属变更,没有开展清算的,学校应当出具《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申请变更承诺书》。
此外,通知要求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民政局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尽到告知义务,提醒相关民办学校签署《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申请变更事先告知书》《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申请变更承诺书》,并存入审批档案。(记者 赖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