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当事人林某云及旁听人员杨某辉、陈某勇因私自在法庭上录音,被华安县人民法院各罚款人民币500元。
5月12日上午,华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庭审过程中,一名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林某云等三人违反法庭规则,使用手机偷偷进行庭审录音,遂及时将这一情况报告审判长,法庭立即依法暂扣了三人用于录音的手机,并删除相关庭审录音的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未经允许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特派漳州记者 黄小英 通讯员 黄智斌 胡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