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吴先生于2023年2月向中国人寿诏安县支公司投保一份“国寿尊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及相关附加险,缴交保费合计3244.23元。2023年3月中国人寿诏安县支公司进行保后排查,调取到吴先生2016年5月因“双肾泥沙样结石”、2019年12月因“右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撕裂、高血压病等”住院治疗的资料。中国人寿诏安县支公司发起补充告知,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核保部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活动当事人均需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要是如实告知的义务。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如实告知义务主观上要求投保人应当本着诚实无欺的态度来设立、履行保险合同,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应当在订立合同前将保险标的如实告知保险人,确保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后才作出的保险承诺。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吴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将以前的疾病告知保险人,损害了其他身体正常人的利益,导致被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
三、风险提示
中国人寿诏安县支公司温馨提醒您,投保时应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中询问的各项内容:
(一)投保时健康状况要真实告知。要如实反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既往病史、住院就诊等情况,必要时应在投保单备注栏中详细说明情况或提供相关的权威性书面材料文件。
(二)投保时个人信息真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必须真实有效,非真实的联系方式不利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进行回访和售后服务,可能损害到投保人的权益。(林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