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定金买车商家中途要求多交钱
昨天,龙海的洪先生给我们栏目打来热线反映说,他前几日在龙海华南汽贸公司预订了一辆汽车,预付了定金2000元,跟商家签订了购买合同,并约定等提车时再交清尾款。没想到,店家却突然要求他再交5万元,才肯给他调车。记者前往了解情况,没料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人瞠目结舌。
记者&洪先生 先交了2000块的定金,等车子到了,我再付尾款这样子。中途他们又打电话来说,要求交5万元厂家才会把车运过来,运到他们店里。也是有威胁我,你5万块没打进来,车子是不会到的。
洪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与龙海华南汽贸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总车价12万余元。合同上明确写明:“双方签署合同时,乙方应付购车定金2000元。乙方应于提车时,将车辆尾款付清,方可提车。”洪先生告诉记者,商家违背销售合同上的协议,中途让他交钱,他想取消订单,可是商家却不肯退还定金。
记者&洪先生 5万元不给他们,他们车就不来。既然说车子成交不了,那你就定金退给我。他们也说不可能退的。
正文:中途要求交钱,想取消购买又不退还定金。那么商家又有怎样的说法呢?为了了解情况,记者跟随洪先生来到了龙海华南汽贸公司。
记者采访受阻机器被抢人被伤
记者与洪先生一同进入了华南汽贸门店,就在洪先生等候销售代理的过程中,记者的采访拍摄受到了阻挠,在表明身份后,更是遭到了辱骂。
华南汽贸工作人员:你们是拍什么?电视台是什么东西?你们是拍什么? 我们是电视台的。 什么东西,就是买了车子就是那辆轩逸的,尊重人家一下,禁止拍照。你们没有权利禁止我们拍摄。
记者与对方交涉未果,试图到采访车内拿出记者证表明身份,不料再次被阻止,一名自称老板的女子要求删除采访内容,
华南汽贸工作人员:你们是不接受采访是吧?
你们要干什么说一下,没有这样一进来就要拍摄。
不接受采访是吗?
但是你们这样违规,我是法院的,我跟你讲,我可以拿法院证给你看。
记者态度平静与对方沟通,但是,对方情绪激动,一再阻止采访。
华南汽贸工作人员:不然现在我马上叫我老公过来,你再拍呀,你拍我就把你的(机器)摔破。
记者&华南汽贸工作人员:报警。 你报什么警,无缘无故来这里录什么像,公司是我开的,开什么玩笑,你再拍。
推搡过程中,车行负责人抓下了摄像机的遮光罩。
你再拍,不要拍了,你们太过分,我们这边卖的车这么多,别人都是这样做,不要拍了。(话筒表被打落)我跟你们说,你们这样我就把你们揍死,素质真低。
车行人员挑衅记者要求删除视频
因为第一组记者在现场采访时,受到严重阻挠,采访设备也被损坏,记者只能当场报警,而我们栏目组也迅速派出另一组记者前往现场进行记录。
第二组记者赶到华南汽贸有限公司时,榜山派出所民警已经到达现场介入协调。对于之前发生的混乱一幕,在现场的投诉者洪先生目睹了冲突的整个过程。
洪先生:就是说不允许拍照,(记者问)能不能接受采访,他们就说不能接受采访,接下来就是两边的人开始/他们刚开始有动手或者冲突吗?就是抢这个摄像机。
第二组记者一到现场便出示记者证,但面对记者的正常拍摄采访,车行工作人员态度极不友好,并不时用言语进行挑衅。
华南汽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我去你家一直拍,你他妈的上厕所我也一直拍,我说我正常你相信吗?对啊,你很过分啊,我现在可以怀疑你不正常。
当场,工作人员不断用各种手段阻挠记者的拍摄。
记者&华南汽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你是要干嘛?我是华南的记者。
为了解事发的整个过程,榜山派出所民警上楼调阅了监控视频,但由于车行方面阻止,记者未能将其拍摄下来。车行负责人态度强硬,第一组记者的摄像机一度被车行方面扣押,经过协商才同意归还,但在发生冲突及拉扯过程中,机器零部件脱落,第一组记者手上也被抓出了多处伤痕。
民警不懂“采访权” 协调无效
华南汽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一再强调,车行为私人领域,记者无权拍摄。很显然,他们对于采访权并不了解,令人遗憾的是,榜山派出所的这位民警对于采访权也不了解。
龙海榜山派出所民警:你们没有过错吗?/不是,我问你怎么处理。/人家不让你拍照,你一直要拍人家,人家当然会给你抢东西了,是不是,拒绝你拍照啊,是不是。
记者:他拒绝可以走开 ,拒绝的方式是走开,不是抢机器。
由于这位民警在现场的态度,华南车行的工作人员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在协调过程中,车行负责人多次要求记者删除采访拍摄的内容,但均遭到记者的拒绝。
华南汽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要删除啊,我那些东西你删除就可以走啊。/如果不删除呢,不删除就不要走。
理论不下,记者决定先行离开。
那么,什么是记者的“采访权”?
“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集新闻信息并自主选择记录方式的权利,或新闻工作者有权要求法律规定有义务公布信息的采访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相关信息,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体及记者的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9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关于采访权”,记者也咨询了律师的意见:
律师:
当采访权与受访者人身权利的冲突,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和如何向社会公开显示自己的行为和形象。但是,这种诉求,必须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不分青红皂白,动手就抢机器,伸手就抓伤记者,言语恐吓记者,这些都是违法行为。近几年屡屡出现记者采访被打事件,记者的“采访权”其实就是公众的知情权,记者的“人身权”更是一名普通公民是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暴力阻挠采访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惩罚!(记者在线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