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轿车尚未提货,就被车行撞坏了。10月17日,在龙海市12315投诉台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苏先生获得龙海市二农车行23000元的经济赔偿。
9月28日,苏先生以26万元的价款向车行购买一辆小轿车,并由车行负责挂牌。10月12日,苏先生按照约定时间到车行提车时,被告知在帮其挂牌时,由于工作人员驾驶不当导致撞车。购买新车尚未接过钥匙,车还没开过就被撞坏,苏先生觉得憋屈,于是与车行交涉要求赔偿,由于赔偿数额差距大,交涉未果。
龙海市315投诉台接诉后,经过调查,苏先生所诉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315工作人员认为,苏先生尚未提车,说明车辆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车辆毁损的风险应由车行承担。车行的汽车上牌服务是附加在购车合同中的一项销售行为,其工作人员在上牌服务环节出现问题,理应由车行负责。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315工作人员组织车行与苏先生进行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车行负责修复车辆,并赔偿苏先生23000元。(郑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