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特赦小汪的裁定书后,10月22日,龙海市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陈毅滨立即前往厦门监狱看望慰问小汪,表示祝贺,小汪感动地说:“谢谢你们的关心和教导,现在能出狱了,好开心!”小汪年少误入歧途,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犯罪,2014年10月被龙海市法院少年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后被押往厦门监狱服刑。
在审理小汪案件及小汪入狱前后,龙海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主动关心,展开审前帮教以及判后回访帮教,做教育思想工作,让小汪悔悟。因符合特赦条件,监狱方提出建议,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给予小汪特赦的决定。
据了解,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小汪属于特赦罪犯的第四类,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