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2月15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林毅 陈志龙) 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不惜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无证开办黑电泳厂并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近日,经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该市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承担污染清理费用和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登报道歉,在漳州市尚属首次。
据悉,现年38岁的曹某系河南省南阳市人。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曹某向他人租赁位于龙海市浮宫镇霞郭村一处简易厂房,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手续和未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及防渗装置的情况下,擅自开办、经营钮扣电泳加工厂,并在从事电泳作业过程中,将生产废水通过排水沟和PVC管道直接外排至电泳加工厂附近一个没有任何防渗防腐措施的大收集池里,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直至2017年4月19日被环保部门查获。经检测,该电镀厂所排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锌的浓度超标17倍。
案发后,曹某于2018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庭审阶段,曹某向相关单位缴纳了污染清理费用9360元,用于治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在当地报纸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