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24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颜丽月 吴静婷 方棋梓)陈某酒驾被民警查获后指使他人作伪证,连同三个朋友也因帮其作伪证获刑。近日,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苏某、黄某、叶某因犯伪证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据介绍,2019年9月7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到龙海市石码镇被告人苏某经营的饭店内,与被告人黄某、叶某吃饭喝酒后又驾驶小轿车到石码镇某酒吧继续喝酒。由于路况不熟加上喝酒,被告人陈某行驶至酒吧入口处碰撞到升降杆。被告人陈某以为没什么大事,就同黄某、叶某继续上酒吧喝酒,结束后因赔偿问题与保安发生纠纷,后保安报警。
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陈某有酒气,遂对其酒驾一案进行侦查。陈某刚开始还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但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的他开始走偏。被告人陈某先是指使饭店经营者苏某重新开具当天其在饭店的消费单,写上四瓶“王老吉”,企图证明自己当晚没有喝酒,后又指使被告人苏某、黄某、叶某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证明其在饭店没有饮酒,只喝了四瓶王老吉。被告人苏某、黄某、叶某根据陈某某的交代,于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意图包庇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在办案机关的释法说理下,被告人苏某、黄某、叶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作伪证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的乙醇含量为195.51mg/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酒后驾车从饭店到酒吧撞坏升降杠,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由于被告人陈某到酒吧后又再次饮酒,抽血鉴定的酒精浓度无法予以区分,进而无法认定被告人陈某在餐馆内饮酒后驾驶车辆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且其从酒吧出来后刚启动车辆未移动,不符合“在道路上行驶”的构成要件,认定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未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起诉。但被告人陈某因一念之差铸成大错,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苏某、黄某、叶某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正确认识案件的严重性,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均已涉嫌伪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