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7月15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颜丽月 林乙奇 吴静婷)为了方便找工作向他人购买伪造身份证,最终工作没找到还要承担刑事责任。7月13日,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龙海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据了解,2019年5月间的一天,“70后”的被告人李某认为年龄小方便找工作,便想伪造一张假身份证,让自己的年龄“小”些。于是,李某通过他人推荐,用微信联系制造假证的人,发送自己年轻时的照片,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张“80后”的居民身份证。这张"年轻"10岁的身份证,除了照片,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址均与自己实际信息不同,李某一直带在身边以便找工作时使用。
3月30日,因李某房东需要登记个人信息,恰巧被告人李某某在午休,其女儿将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拍照发给房东,后房东在公安机关登记时未能成功,遂再次要求李某提供。这次李某女儿将真实的居民身份证发给房东,即被发现异常。房东向公安机关说明后,公安机关立即掌握该线索后于当天在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李某。
经漳州市公安局鉴别,该身份证系仿造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