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2月18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利用控制、保管运输途中货物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作案非法获利。近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两男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据悉,被告人黄某华(男,1973年,江西省),案发前,系漳州台商投资区瑞某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而被告人简某鞍(男,1966年),来自2南靖县,初中文化的他,案发前在经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7月4日间,被告人黄某华在担任漳州台商投资区瑞某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车驾驶员期间,利用在运输过程中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从漳州某宝钢铁厂运载钢筋后,绕道至漳州市芗城区厂房内的某金属构件加工厂,伙同被告人简某鞍先后四次将车上运载的某宝牌盘螺钢筋调包减重成重量更轻的同品牌同型号钢筋,共调包减重约21吨,价值共计人民币85664元。后将上述调包获取的钢筋销售给被告人简某鞍。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华利用其控制、保管运输途中货物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简某鞍将本单位承运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共计人民币85664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被告人黄某华犯、简某鞍因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