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10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却把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近日,龙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继续追缴林某辉的违法所得。
据悉,被告人林某辉,今年29岁的他,来自漳州龙海区,案发前为个体户。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辉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3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物品拿给黄某华(另案处理),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上述银行卡账户从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交易流水金额共计5891688.35元,其中收入2948569.32元、支出2943119.03元。他人利用被告人林某辉银行卡分别骗取畅某50000元、王某29500元、张某33700元、袁静17500元,合计130700元。被告人林某辉于2020年11月20日到龙海警方投案。
龙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其名下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其能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等具有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最终,法院综合评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