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14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俗话说,喝酒不开车,但漳州龙海区一男子还是因醉驾获罪。近日,龙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悉,被告人吴某,今年34岁的他,来自四川省叙永县。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龙海区龙翔路从石码镇往海澄镇方向行驶,行至海澄镇屿上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李某无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41mg/100mL。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龙海交警认定,吴某、李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吴某于2020年9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龙海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等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等情节。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