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帮忙购买金条予以转移,从中收取好处费。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林某、黄某、韦某均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2万至5万元不等的刑罚。被告人曹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2年10月23日,被告人曹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及身份证供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同日,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安排被告人黄某、韦某、林某帮忙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同时,其负责同上线联系,对黄某等人进行分工。被告人黄某帮忙在酒店看住曹某,陈某则带着被告人韦某、林某拿着曹某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到某金店刷卡225万余元购买黄金,从中获利。
后民警在工作中察觉有异,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林某、黄某、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颜丽月 洪顺珠 张小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