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到银行储蓄所存钱时,恰好发现他人将卡遗留在ATM取款机内,一时起了贪念,顺手领走现金15000元。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18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方某容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去年12月5日下午1点多,方某容到龙海市石码镇平宁路的建设银行存钱,排在他前面的周某取完钱后离开。方某容上前插卡时,发现粗心的周某忘了拔卡,于是,方某起了贪念,尝试着操作取款界面,成功取出了5000元。尝到甜头后,他又先后从卡里取出了10000元。方某容回家赶紧把钱藏在卧室的电脑桌下,而收到短信提醒的周某才发觉自己忘记拔出银行卡赶紧报警。银行的监控录像还原了整个取钱过程,方某容于12月10日被抓获,并归还了冒领的15000元。
热线提醒:“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周某的银行卡即属于信用卡。而方某容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而本案中,方某容并没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其只是在周某银行卡的取款界面进行操作,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闽南日报 林文森 高延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