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倒地 炸伤11岁孩童左眼
燃放烟花的村民,因未遵守“燃放说明”,被判赔偿近20万元
闽南网8月6日讯 去年2月26日晚,龙海市程溪镇村民叶某在燃放烟花时,烟花筒突然倒地,火光四射,伤了11岁孩童的眼睛,造成八级伤残。
龙海法院一审判决,叶某赔偿近20万元,事后,叶某不服上诉,认为烟花质量有问题,要求卖烟花的小卖部共同赔偿。但是由于原告没有上诉,法院不诉不理。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中院获悉,此案二审审结,维持原判。
去年2月26日晚,11岁的小王在邻居家一楼客厅看烟花,不想叶某家燃放的烟花筒突然倒地,伤了小王的左眼。经救治,小王左眼的视力仅为0.06,被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小王将叶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龙海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导致事故的烟花是湖南某花炮厂生产,外包装上标有“燃放说明”和“警示语”,“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50米的地点燃放”,然而,叶某燃放烟花的地点与王闵被炸伤地仅20米之隔。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叶某赔偿王闵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近20万元。
叶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肇事烟花是从陈某的食杂店购买,烟花质量存在问题,自己按照习俗燃放,不存在过错,该事故应由烟花销售商陈某担责。由于法院遵循的不诉不理原则,最终本案二审维持原判。经办法官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如果叶某认为事故系缺陷产品导致,可另行提起诉讼,向销售商或生产商追偿。(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刘荫花 何发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