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男子驾车不慎摔死女儿 检察院不起诉
带女儿到医院打疫苗,不料因自己不慎驾驶将十一个月大的女儿送上不归路。江某红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宣布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2013年12月26日12时40分许,江某红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载其女儿杨某昕从港尾镇考后村家里出发,欲到漳州开发区医院打预防针,行驶至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涵碧楼花园小区懒洋洋快捷酒店路段时,不明“飞行物”飞进眼睛,致其视线模糊而刮蹭路边路沿石,连同女儿摔倒在地。江某红轻微受伤,其女儿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路人见她抱着女儿嚎啕大哭,场面颇为悲戚,于是帮她报警求助。经认定,江某红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江某红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该案是发生在家庭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江某红也对自己的过失深表痛悔,陷入致女儿死亡的强烈的自责之中。同时,江某红也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昕的父亲(也即犯罪嫌疑人江某红的丈夫)等家属的谅解。江某红在该事故中痛失女儿,若再将其身陷囹圄必然给江某红一家雪上加霜。因此,从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睦、修复社会关系创伤的角度出发,经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江某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点评:提醒各位家长注意出行安全,遵守交通法规,若因自己的过失导致至亲伤亡,不单自己内心痛苦,也要承担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闽南日报 洪顺珠 黄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