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龙海市工商局颜厝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一起订制产品质量纠纷投诉案件,消费者获得了赔偿。
11月15日,石先生向九湖镇洪某经营的玻璃店订制一片玻璃板,价款583元,并以书面约定斜边长度580厘米。11月17日,石先生到玻璃店要拿回玻璃板时,发现经营者错将玻璃板割成斜边长度570厘米,短了10厘米,不能使用。他当场向经营者要求重做,经营者要石先生支付割错玻璃的价款,否则就取消订金,不予重做和供货。
颜厝工商所接诉后,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对书面约定订货记录后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将石先生订做的玻璃规格割错,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煺货、补足商品数量、煺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重做或煺还消费者订货款。在工商人员的教育宣传下,经营者重做一片符合订制规格的玻璃给石先生。(郑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