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两委协助镇政府征地本是本职工作,他们却利用村两委之职便非法收受他人的“好处”。11月19日,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陈某建、甘某、陈某川、钟某五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5年5月开始,某公司开始在海澄镇某村征用工业用地,海澄镇政府成立以该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两委人员为组员的征地协调小组,配合协助镇政府的征地工作,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及对闹事村民调解等。
2006年8月间,为表示对征地工作的支持和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该公司将围墙工程让利款75000元交给村支部书记和主任,要求村两委做好“钉子户”的思想工作,确保“钉子户”们不去阻挡、干扰该公司的围墙建设。
没想到,村书记(已判决)和主任(另案处理)将该笔75000元的让利款分给村两委,两人各分得12000元,其余5位村两委人员各分得10200元。鉴于该5名被告人系受他人安排,未主动参与,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故作以上判决。(导报记者 王龙祥 通讯员 林志南 陈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