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手机次日丢失,竟想盗窃他人手机减少“损失”。12月1日,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龙某在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一家公司打工。5月15日,他用刚领到手的工资购买了一部小米手机。次日凌晨,龙某在一家网吧上网时,手机不慎被盗。郁闷之余,龙某萌生盗窃他人手机来弥补自己损失的想法。5月17日凌晨2点,龙某到宿舍附近一家网吧上网,利用上网人员小余趴在电脑前睡觉之机,盗走其放在桌上的一部联想手机,然后拿去卖掉,得款240元。
第一次轻易得手,让龙某尝到了“甜头”。5月17日至5月29日间,龙某连续6次到网吧盗窃财物,共盗窃手机7部(经鉴定价值5200元)和现金800多元。5月29日,龙某正在网吧实施盗窃时,被现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