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派出所反映问题 醉驾摩托车被查获
醉酒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到派出所反映问题,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7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江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45岁的江某家住港尾镇省山村。2014年11月18日16时许,江某与朋友在梅市村小明牛肉店喝酒。在酒精的刺激下,江某不满村里停自来水,不顾自己刚喝酒,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到当地派出所盲目反映问题。
值班民警发现他满嘴酒气、语无伦次,就劝其清醒之后再来反映。江某听后扭头便要骑摩托车,被民警拦下。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林志南刘慧瑛徐松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