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故意闹失踪 拒不执行被判刑
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却不执行,故意失踪。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4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陈某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2011年3月18日,陈某平因交通事故被判处赔偿伤者陈某辉赔偿款3.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某平表示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陈某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法院两次向陈某平送达执行文书,陈某平及其家人拒不签收,也不履行义务。法院三次对陈某平实施司法拘留,陈某平玩起“失踪”,一失踪近三年。
三年期间,陈某平一直在外经营寿金灰生意。由于生意越做越大,为了资金安全,不得不通过银行收账。
2013年3月至10月,陈某平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约18万余元,远远超出该案的执行标的。
2013年11月28日,法院一方面委托银行代扣执行款,另一方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13年12月30日,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
归案后,鉴于陈某平自愿认罪且委托家人代为履行余下执行款,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林志南 黄智绵 徐松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