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22日讯 漳州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近日印发《关于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调整,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收费标准由原先的8元调整为每人次10元(其中个人支付每人次1.5元);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5元(其中个人支付每人次1元)。一般诊疗费是将原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四费合一”。(海都记者 朱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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