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7月4日讯 6月29日,漳州市区永鸿三湘城小区进入交房阶段。可这两天,业主们称,房子和合同中的条约有出入,比如公摊被占,没装防盗门等。
昨天上午,30多名业主聚在售楼部,要求开发商给说法。当天下午4点,户主戴先生和张女士收到漳州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面的口头答复称,已将问题提交上层,等待进一步解决。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称,房子配套与合同不符,业主可以拒绝接收,或向相关部门投诉。
昨天下午,海都记者走访永鸿三湘城。
在19栋一层张小姐的住房内,房间正门是一道简单的玻璃拉门。根据张小姐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附件三第7条规定:“门窗:店面铝合金卷帘门,住宅入户门设单扇防火防盗门,外门窗采用普通铝合金,户内不设门。”张小姐觉得,开发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草率交房,很不靠谱。
18栋的一层,原本设计为架空楼层,作为公共空间,方便业主停放车辆。因此,与18栋相同的楼栋,业主所分担的公摊较多。住在18栋的戴先生发现,唯独18栋的一层中间多了一间配电室,占地34平方米。而其他楼栋是完整的架空层,如12栋楼。经过询问,戴先生得知这间配电室是为供应周围4个楼栋所用的。他认为,18栋的业主不应该承担这部分公摊费用。
但是,根据合同第十条规定:“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房通知送达7日内办理房屋交房手续。买受人未能在该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保管金。”收到交房通知,房子不满意却还要交保管金,业主们很无奈。
针对该问题,记者多次联系漳州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均无果。上述项目售楼部客服工作人员称,负责人均外出,拒绝回应。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称,针对交房问题,如果业主认为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与合同约定条件不符,同样可以向开发商递交通知,拒绝接收。此外,根据合同中的约定,“防火防盗门”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如果业主觉得配套未符合标准,还可向消防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海都记者 梁政 肖和勇 实习生 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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