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见义勇为司机被捅伤案终审裁定 小偷领刑5年3个月
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龙海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均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伯达的经济损失174911.6元。
2013年11月18日12时,在国道324线角美往厦门东孚方向的角美镇诚美电器路段,谢某均搭乘由翁伯达驾驶的闽EYK080号漳州至集美专线公交车。翁伯达在车上认出谢某均是扒手,遂大吼一声撵其下车,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翁伯达坚持要谢某均下车否则要报警,后者就持随身携带的刀具捅翁伯达的右胸部,致翁伯达受重伤。经法医鉴定,翁伯达的伤情属重伤,构成九级伤残。受伤后,翁伯达被送到漳州市第五医院抢救,并于同日转至175医院治疗。至2013年12月6日出院,翁伯达共住院18天,支付医疗费40343.15元。翁伯达出院遵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避免体力劳动3个月。(详见本报2013年11月28日九版报道《好一个“路见小偷一声吼”的倔司机》)
今年4月,龙海市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认为,谢某均意图搭乘公交车进行扒窃,翁伯达认出其是扒手并要求其下车。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谢某均持刀捅伤翁迫达,致翁伯达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谢某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再加上由于谢某均的犯罪行为,造成翁伯达遭受物质损失。今年5月7日,龙海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被告人谢某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伯达的经济损失174911.6元。宣判后,翁伯达不服提出上诉,要求赔偿医疗、护理、伤残赔偿等费用31万元。 (漳州新闻网 郑勇金 黄清江 蔡志伟 罗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