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8日讯(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魏明东 庄祥)南靖一对恋人,已经订婚,准备步入婚姻殿堂,却因琐事发生矛盾随后分手,双方就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发生争议,男方遂诉至南靖县人民法院龙山法庭,要求女方返还彩礼249888元。5月6日下午,经法官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据介绍,2019年5月,吴先生与刘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个月后,双方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当日,吴先生将249888元汇款给刘女士作为彩礼。
不料,就在双方拍摄婚纱照的过程中闹出矛盾,刘女士一气之下将办理婚姻登记时间及宴请时间延期,最终导致双方闹出分手。之后,吴先生便向刘女士提出解除婚约,吴女士表示其愿意嫁,并不是不嫁,对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予以拒绝。
吴先生认为,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刘女士拖延婚期才导致双方分手,主要过错在于刘女士,彩礼249888元应当全部退还。
而刘女士却认为按照农村风俗,双方订婚就是“夫妻”,自己只是延期办理婚约登记,并无主动取消婚约,是男方提出取消婚约的,且吴先生之前所给的彩礼已部分用于刘女士准备婚礼的费用,因此不同意返还。
5月6日下午,南靖县人民法院龙山法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双方的交往情况及家庭经济情况,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女士分期返还吴先生彩礼180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吴先生与刘女士虽然订立婚约,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因此属于上述规定中(一)的情形,刘某应当返还彩礼。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