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7月5日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获悉,近日南靖某单位公职人员采用伪造材料准备套取公积金,经过上网逐一核对所提供购房材料,发现是一起伪造购房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该处南靖管理部及时给予制止。
律师称,套取公积金的行为违法,可处以提取金额5%至10%的罚款。而伪造材料、公章的行为,轻可行政拘留,重者要入刑。
6月19日,南靖某单位公职人员到漳州住房公积金南靖管理部办理异地购房支取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初审,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手续完整,经上网逐一核对所提供购房材料,发现是一起伪造购房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工作人员发现,该购房合同记载单价为8400元/平方米,而通过核对发现实际预售均价为30000元/平方米;不仅如此,该笔合同备案号为04042459(2004年4月2459号),而合同签订却在2014年3月25日,很明显材料系伪造。最终漳州住房公积金南靖管理部及时给予制止,并对当事人伪造购房材料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作进一步处理。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杨建亮律师称,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5%至10%的罚款。同时,因为套取公积金需要伪造一些合同、证明、印章等,也存在违法甚至触刑风险。根据规定,轻者可以处拘留并处罚款,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杨律师还特别提醒,伪造公章罪属于行为犯,入刑标准较低,极易触犯。(海都记者 苏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