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被抓7次 惯偷再次获刑律师:盗窃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可挂失银行卡不计入
闽南网5月21日讯 来自小康家庭,有个可爱孩子,34岁的南靖人冯某却是惯偷,10年里被抓7次。5月19日下午,经南靖县检察院起诉,南靖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月10日下午4点多,冯某去接孩子放学,因离放学时间还早,她骑着自行车闲逛。经过南靖县解放路一家手机店门口,她看见一女子进店修手机,手提包却挂在店外的电动车上。她趁女子不注意,假装经过,将包放到自己的自行车篮子里。她躲到街对面巷子的偏僻处,想看包里有什么。可还来不及细翻,便有人经过,她做贼心虚,只将包内的860元现金偷走,就将包丢在路边。不过,她没想到,这一切被监控全程拍下。
案发后,失主报警,到小巷子寻找时,遇上好心人告知,找回手提包。包里,银行卡、身份证及包在纸盒内的2500元现金都还在。
3月12日,冯某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盗窃最终金额如何认定?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平指出,盗窃金额认定应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数额为依据,而不是看被告人实际得手的金额。本案中,冯某盗窃他人的包以及包内财物,除了实际获取的860元,实际上还有2500元,这都属于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至于银行卡,虽然也是同时被盗,但由于被害人可通过挂失及时挽回损失,因此本案例中,盗窃金额应认定为3360元。(海都见习记者 吴芳 通讯员 魏明东 韩佳福 陈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