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016年4月,芗城公安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清理整顿“清屋”专项行动,共处罚违规出租房69起。
什么样的出租屋会被处罚?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对违反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处罚房屋出租人时,除被处罚人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载明房屋出租人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
(二)对留住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不按规定申报办理暂住证件的,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每瞒报一人处五十元罚款。
(三)对雇用无暂住证件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对非法扣留暂住证件的,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除责令返还外,每扣留一件处二百元罚款;对伪造、变造暂住证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芗城公安微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