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漳州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知,10月底基本完成全市党政机关用车制度改革。
方案明确鼓励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车改。鼓励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其他正厅级领导干部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市和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经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其中调研和接待用车按不超过现有的35%保留。
市直单位公车 保留不超140辆
市直单位采取总量控制的原则保留车辆。市直按不超过140辆保留。市直各单位具体保留用车数量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县(市)区直各单位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保留车辆: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下(含30万人)的,县(市)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40辆;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上的,县(市)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4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含10万人)的,区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3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的,总数不超过40辆。
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以下(含5万人)的,每个乡镇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乡(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则按不超过2辆保留。个别乡(镇、街道)确因地理环境较为复杂,或常住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可允许增加1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