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一家有排污资质的正规电镀厂,却因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而违规排放有毒重金属物,构成污染环境罪,10月8日,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龙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罚金8万元,分别判处法定代表人郭某和现场管理人员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4万元。
经审理查明,该工贸公司主要从事五金产品加工电镀。2014年5月间,公司因环境问题被要求责令整改,经过整改后申请恢复生产,得到同意,但公司相关主管人员却仍未真正重视生产经营中的环保问题,未注意定期巡查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转。2014年10月16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保设施不完善,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跑冒滴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现象,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经监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含镍、铬等重金属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3倍以上。
案发后,法人代表郭某、现场管理人员陈某均于2015年8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今年6月,龙海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工贸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中非法排放含镍、铬等重金属类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郭某、陈某作为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污染环境犯罪负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陈志龙 林毅 杨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