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我,随便说了一个理由就要解聘,这应该是违法的吧。”市民李先生近期无故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找了公司协商也没有结果。10月25日,李先生向记者反映了遭遇到的烦心事。
今年7月,经层层面试,李先生被市区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录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他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最近,该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决定裁员,包括李先生在内的一些新进工作人员,被列入了裁员名单。当公司提前3天正式将裁员决定通知李先生时,李先生提出自己的疑惑,他觉得公司应补偿他2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30日通知他,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此外,公司在试用期无理由辞退他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对于李先生的要求,公司当场予以拒绝,认为公司在试用期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对于李先生的遭遇,市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曾晓明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错误的理解为企业提前3天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李先生所说属实,除非公司能证明他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辞退李先生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有权要求单位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他就辞退的话,李先生还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加起来就是要赔偿两个月工资。(记者邹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