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三人签订协议,韩某退出投资,并要求收回全部投资款。同年11月,被告人陈某琪、陈某琅仅归还100万给韩某。
之后被害人报警,2014年8月,因涉嫌诈骗犯罪,警方依法对陈某琪、陈某琅进行刑事拘留,2014年9月,被害人韩某收到被告人陈某琪家属归还的人民币150万元。
案发后,漳州司法界一片哗然,因为涉案的陈某琅系漳州某律师所的一名知名律师,曾在漳州某律师事务所任主任。
法院一审判决无罪 检察院提出抗诉
经审理,2016年6月2日,漳州芗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漳州芗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琪、陈某琅主观上虽然有诈欺的故意,但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创造条件,履行与邝海公司的合同,取得债券包的所有权。陈某琪将涉案债权包的所有资料转交给合作体时,合作体已经实际取得涉案债权包的所有权、支配权,韩某也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因此不存在韩某的财物被陈某琪、陈某琅占有的事实。而公安机关对陈某琪、陈某琅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的调查,均无法证实签订协议时陈某琪、陈某琅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因为陈某琪、陈某琅可以以其他方式创造条件履行合同。本案实际上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综上,芗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琪、陈某琅犯合同欺诈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此判决俩被告人无罪。
判决结果出来后,2016年6月12日,芗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此判决提起刑事抗诉,认为本案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琪、陈某琅有罪,而该判决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两被告人无罪确有错误。
今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抗辩双方均到场,当庭就所涉的投资债权包到底属于合伙还是转让,被告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等五大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关于此案的进展,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将及时跟踪报道,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