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办事群众服务。近日,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台四项便民利民服务举措。
一、优化消防审批事项
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取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取消投资额在30万(含)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二、简化消防审批条件
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办公场所、除公共娱乐场所外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由计算机制作的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

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消防验收、验收备案时,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列有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相关信息的清单。
三、减少消防审批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时,可不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消防验收、竣工消防备案时,可不提供以下材料:
①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供货证明材料;
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可不提供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优化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审批服务
对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建筑面积300㎡(含)以下的场所,根据装修场所有无改变原有建筑平面布置、有无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有无影响原有消防设施使用、有无违规使用可燃物装修,分别实行不再重复审批或抽查审批;

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建筑面积300㎡以上的装修工程,尚未达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相应规模标准的场所实行抽查审批;
对达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规模标准的场所,开通项目绿色通道,执行预审预验、容缺预审、审限提速等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实行优化审批,全力做好执法服务工作。
同时,加强对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装修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设计、维保、物业等单位落实责任,发现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从重、从严查处,并视情通过媒体公开曝光,震慑一批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
来源:漳州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