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4月14日讯(通讯员 郑乐和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王惠敏)不如实登记维修车辆的车主信息,汽修公司和工作人员受行政处罚。4月11日,漳州市区某汽修公司和工作人员方某分别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依法罚款500元和200元。
当日上午,芗城公安分局南坑派出所接到漳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红色指令”,网上追逃人员严某强在漳州市区某汽车维修公司被登记录入系统,请组织警力前往抓捕。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击,发现该汽修公司并无此人出现。原来是该公司工作人员方某未如实登记前来维修车辆的车主信息造成的。
在调查中,方某称,按规定,前去维修车辆的车主信息都应登记录入汽修业管理系统 ,但经常遇上不少车主有抵触心理,称是担心泄露个人信息,不愿意配合登记录入。于是,方某图省事,当天上午一车主前来修车,她在录入系统时就随便登记下了原先留有身份复印件的严某强(原先的客户之一),殊不知严某强因涉案已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获悉,《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依照此规定,方某和所在汽修公司分别被民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