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骑,或者不骑,我们就在那里,不悲不喜。”
共享单车进入漳州,带来方便,也出现了问题:上私锁、拆坐垫、贴假二维码......
被摘坐垫的小黄车(拍摄者真坚)
殊不知,这些已经触犯了法律。别以为海都君危言耸听:2016年年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单车私藏案件作出判决,判处当事人私藏行为构成盗窃罪;2017年2月22日,北京火箭军总医院两名护士因上锁私占“小黄车”,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海都君
下面,咱们来听听龙文法院法官来普一下共享单车的法。
【情形一】
租车后不还车把车锁上
车辆租赁过程之中的“上私锁”。用户按照既定程序开锁用车过程中,基于租赁关系,用户对车辆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公司方此时也享有通过押金控制予以约束用户的权利。用户在本次用车之后,并未按照既定程序还车,而是从此上锁占为己有。此种情况宜定性为“侵占”,构成侵占罪。
【情形二】
没租车想骑免费车
此时行为人并未处于合法用车过程中,公司不具有通过押金控制约束行为人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行为人通过破坏车锁、自行上锁据为己有,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盗窃罪。
这里要重点说下小黄车,因为小黄车单车密码固定,用户合法使用一次之后,日后皆可以使用同一个密码进行非法开锁。本文开头提到的医院女护士锁车新闻应该就属于此种情况。用户在非法开锁时,公司已经丧失了通过押金予以约束的可能性。针对小黄人的自行上锁行为,宜认定为“盗窃行为”,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盗窃罪。
【情形三】
锁摩拜车只许自己一个人租车
针对摩拜单车这种扫码型的共享单车,通过上锁排除了别人的使用,但自己每次使用仍然需要扫码付费。此种情况应当视为都是在车辆租赁过程中的行为。用户每次使用车辆,仍然与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只是上锁行为排除了公司继续出租于他人的可能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此宜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不易定性为“盗窃”。
当然,基于共享单车的“公共”属性,上述情况也存在向“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定性的空间,通过行政法甚或刑法予以规制。
【情形四】
单纯对车辆的恶意破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单纯对车辆的恶意破坏,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予以定性。破坏更加严重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予以定性。
这里也要重点说下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盗窃共享单车部件(如坐垫)的情形,此种行为应当以盗窃认定,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罚款拘留,重者构成盗窃罪。
【 情形五】
贴二维码
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网络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陈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