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销假冒的美国品牌洞洞鞋,漳州两淘宝店家被告上法院,最终经漳州中级法院调解,两淘宝店家共同赔偿厂家10万元。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海都记者从漳州中级法院获悉,去年以来,漳州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0件,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33件,著作权纠纷案件51件,调解撤诉率达70%,当场履行率100%。
【典型案例】
网销“克洛驰” 洞洞鞋
两店主赔偿10万元
两年前,陈某在淘宝网开通鞋品代购店,在未经美国克洛克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淘宝网店大量展示、销售标记有“克洛驰”商标的洞洞鞋。
2016年10月31日,克洛克斯公司从陈某网店购得标记上述商标的洞洞鞋一双,经鉴定,系假冒克洛克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随后,该公司向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方面认为,克洛克斯公司是全球设计制造洞洞鞋的创始人,产品及商标的知名度高,陈某作为同行,自然知道克洛克斯公司及其商标,可见陈明生是故意假冒原告商标,主观过错严重。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陈某大量存储、销售假冒克洛克斯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遂请求判令陈某立即关闭其淘宝网站,停止销售或展示任何带有与克洛克斯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同时,漳州中级法院还受理了克洛克斯公司诉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鉴于两案类似,经开庭审理,法院组织多方进行集中调解。今年3月2日,陈某、沈某与克洛克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两名店主共赔偿公司10万元,并不再销售或经营任何带有克洛克斯公司“克洛驰”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
【典型案例】
售假冒“剑南春”
罚了还要赔
2015年8月,漳州芗城区某副食品商店从朱某处进货35瓶剑南春到店销售,每瓶进货价250元,其中一瓶在运输途中破损。同年9月15日,芗城区工商局在与区公安局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对上述食品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剑南春”、“五粮液”等假冒酒品,其中,剑南春34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所有假冒酒品予以没收,并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11月28日,四川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销售假冒“剑南春”商标白酒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经济损失,且侵权白酒质量低劣,使消费者对正品“剑南春”白酒评价降低,影响了名誉和品牌形象,请求判令上述食品商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近日,经漳州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食品商店赔偿四川剑南春酒厂经济损失1.7万元,被告立即停止销售、销毁侵权产品,并承诺日后严格管理从正规渠道进货。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销售商
保留相关进货证据
近年来,销售商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或著作权商品的案件频发,例如“喜羊羊”、“巴啦啦小魔仙”、“铠甲勇士”、“熊出没”、“托马斯小火车”等系列动漫形象及“三角”牌电饭锅、“解百纳”葡萄酒、“五粮液”、“剑南春”白酒等案件原告陆续诉至法院。此类案件原告在起诉时大都取得被告销售相关侵权商品的证据,且被告均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及取得授权许可的相关证据,法院一经审理,大都均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法官称,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许多被告均提出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但实际上经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生产并销售的商品价格均比侵权商品的价格要高好几倍,且商品的质量有些从肉眼上就能分辨出好坏,销售商在进货时必须严格审查;此外,许多被告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仅提供没有供货商签章的进货单,无法提供供销合同、进货凭证及付款凭证如与所进商品相对应的收据和转账凭证或发票,没有证据证明所销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能说明假冒酒品的来源,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应当对其销售或者预备销售库存假冒酒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以,在此提醒销售商,在进货时务必保留相关证据。(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刘荫花 洪碧蓉)